(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贯彻执行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指导等有关工作;负责开展相关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落实;负责起草有关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辖区市场主体企业信息公示,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风险分类监管;负责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负责规范和维护全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四)依法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组织开展区内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活动。
(五)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按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职责。
(六)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及其他商标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广告;指导全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制定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参与制定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八)负责实施和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和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组织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等工作。
(九)负责全区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掌握分析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镇街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
(十)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负责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二)负责全区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推进质量强区战略和品牌带动战略;组织实施产品质量评价和奖励制度;推行质量责任制度;组织开展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家用汽车)“三包”规定。
(十三)负责全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管理全区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的管理;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照分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缺陷产品质量召回制度。
(十四)负责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组织、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鼓励标准创新;指导企业开展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量值传递、强制检定工作;组织仲裁检定;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指导工业计量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商品量计量行为;负责对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
负责管理全区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开展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工作;依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全区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管理全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资质;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七)拟订环境卫生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治理活动;负责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环卫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指导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建筑垃圾处置和渣土运输车辆清洗管理等工作;负责大型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编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规划审核验收工作;负责环卫设施的拆除、迁移管理工作;负责各类环境卫生作业公司的管理工作;负责对环境卫生作业发包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全区环卫科研开发、业务培训交流工作。负责指导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的临时堆放物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面的装修改建。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监督管理。
(十八)负责编制数字城管的总体规划、近期计划与远期计划;负责城市管理中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组织处置工作。
(十九)承担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协调、督查督办跨区域的重大案件查处工作;承办本级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十)行使省政府批准的下列行政处罚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30条行政强制措施:
1.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管理方面(含市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含部分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商业活动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农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科技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劳动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涉密事项除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教育体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4.粮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5.卫生计划生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6.经济和信息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7.商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8.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
19.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涉及科技创新办公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案件,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相应业务。
2.关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衔接,合力形成生产监管全链条。
3.关于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5.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区园区建设办公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二十二)承办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