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财政、经费开支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负责编制区级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区财政预决算;负责政府预决算公开;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开展国库管理工作;按照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监督及控购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管委会授权,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等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负责统筹推进涉农资金整合,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相关作;负责全区会计核算等工作;负责会计人员管理、指导和监管等相关工作;负责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开展财经纪律检查以及政策落实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负责依法出具审计文书并监督审计结果整改落实;负责依法组织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实施审计。
(三)贯彻执行金融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配合金融监管服务工作;负责全区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负责推进全区金融业态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改革和发展;负责协调和推动企业上市;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等工作;负责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根据管委会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制定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和考核的有关文件,对区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以资本管理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推动国有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负责协调配合国有企业优化、改革等工作;负责监测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
(五)负责办理全区各部门公积金核算、缴存业务。
(六)承办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