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hsyfzj/2020-0000186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民政工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申报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5-08-07 |
成文日期 | 2025-08-05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认定条件 |
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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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和《临沂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咨询电话:0539-7118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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