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 | 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是: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履职依据 >> 临高管发 >> 正文
索引号 gxqdzbgs/2021-0000065 发布机构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公开目录 临高管发 发布日期 2021-07-11
成文日期 2021-07-1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临高管发〔2021〕1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临沂高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临沂高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各部门(单位):

《临沂高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高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商服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居住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用地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入市主体将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租金),并以书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在本区内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入市主体;属镇街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入市主体。入市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通过授权或委托其他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

第二章 入市条件和途径

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项目原则上为整体经营的工业、商服等项目。

拟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

(二)土地权属明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三)地块内原则上要达到无建(构)筑物的条件,建筑物有合法权证或规划允许保留的除外;

(四)地块具备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污水处理符合环保要求等动工开发基本条件。

(五)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历史形成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根据规划进行统一整治、基础设施配套,重新划分宗地和确定产权归属。

第三章 入市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交易。

第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年限,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入市条件的地块,入市主体应当向地块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入市申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农民集体或镇街集体所有的,入市主体在递交入市申请前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成员表决同意。入市申请须经地块所属镇街党委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入市申请书应当写明拟入市宗地位置、权属、地上附着物等基本情况,并附村民代表或成员的表决书或相关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二)审查。地块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入市地块的使用现状、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状况等进行初审后,出具是否同意入市的初审意见。通过初审后,地块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经济发展、农业农村、园区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及相关中介机构实地踏勘、拟定入市宗地的土地使用条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三)拟定入市方案及地价评估。对审查同意入市的地块,由入市主体拟定入市方案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价评估确定入市起始价。入市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入市宗地位置、面积、权属、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年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收益分配等。入市起始价应当根据地块评估价格、产业政策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地块入市成本,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四)入市方案和入市起始价的表决。入市地块的入市方案和入市起始价应当经地块所属村民委员会集体决策决定。

(五)入市方案审批。入市方案和入市起始价经表决通过后,由入市主体报经地块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申请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入市申请书、入市决议、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所在镇街和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入市方案呈报材料等。

(六)公告及交易。入市方案经批准后,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同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七)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公示。土地成交后,受让人(承租人)应当在交易现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栏和中国土地市场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八)签订交易合同和领取规划许可。土地交易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地块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合同第三方鉴证。受让方在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后,行政审批部门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变更审查意见,项目单位缴纳费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具体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交易的,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农村集体资产及收益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审计监督和监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主要用于农村、农业、农民,壮大村集体经济。地块出让时必要的通电、通路、通水、场地平整、污水处理等前期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由入市主体承担,可纳入地块出让成本。具体办法分别由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实施。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时,应当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缴按照《临沂高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受让人(承租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法定税费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抵押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开发管理

第十五条 依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确定的开发期限、土地用途及相关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第十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负责监督使用权人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对未按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开发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照合同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涉嫌构成土地闲置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土地所有权人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期限届满的,应当按出让(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需提前收回集体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出让(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并对相关权益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存在未按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租金)、未按约定开发建设期限开发建设、未按约定使用条件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行为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相关规定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本暂行办法同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