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swj/2021-0000014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税务局 |
公开目录 | 本级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07-11 |
成文日期 | 2021-07-11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主要负责人解读: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于德江解读《临沂高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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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网站: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们的网站访谈栏目请到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于德江同志。于局长,欢迎您! 于德江:主持人好,各位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和大家交流。 高新区网站:于局长,日前,高新区管委会印发《临沂高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您能给大家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于德江:好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国务院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上述内容也有明确规定。因此,制定《暂行办法》,是明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能,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内在要求。去年以来,我市积极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入市面积居全省第1位,解决了一大批项目落地难问题。但由于缺少具体抵押融资政策支撑,对这些已入市土地,多数银行没有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影响了企业贷款融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建设城乡一体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随后,国家出台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范围的通知》等文件。全国33个试点城市自2015年开始至2019年结束,历时五年完成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试点工作。2021年5月9日,市政府在莒南、临沭召开耕地保护工作现场会议,要求各县区认真学习莒南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标准地”出让模式。基于此,我区出台了《暂行办法》 高新区网站:《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于德江:《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入市条件和途径、入市方式及程序、开发管理、法律责任等六个部分。其中,明确了两个重要的内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商服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居住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用地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入市主体将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租金),并以书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高新区网站:基于《办法》出台,您觉得有哪些要点需要向大家明确? 于德江:好的,首先,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更加有效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能够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产业提升,保障农村居民长远生计。其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价同权,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项目原则上为整体经营的工业、商服、旅游、民宿等项目。入市方式及程序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使用权类型、使用年限、出让金缴纳及收益分配使用、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缴等内容。出让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农村、农业、农民,壮大村集体经济,纳入农村集体资产及收益进行统一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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