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qdzbgs/2021-0000074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本级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07-11 |
成文日期 | 2021-07-11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文字解读:《临沂高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 |
|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临沂高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 一、文件出台背景、依据、目的 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政策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变化较为突出的就是土地征收范围缩小。新《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因军事和外教、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6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征收”。即只有满足以上6种情形方可进行征地,大大缩小了土地征收范围。同时新《土地管理法》破除了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第63条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 位或者个人使用”从法律上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我国保障项目用地需求的两种方式,一是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二是编制成片开发方案,在成片开发范围内进行土地征收保障项目用地。因此,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贯彻落实新《土地管理法》的制度需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建设城乡一体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随后,国家出台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范围的通知》等文件。全国33个试点城市自2015年开始至2019年结束,历时五年完成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试点工作。2021年5月9日,市政府在莒南、临沭召开耕地保护工作现场会议,要求各县区认真学习莒南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标准地”出让模式。 二、基本原则 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更加有效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能够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产业提升,保障农村居民长远生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价同权,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项目原则上为整体经营的工业、商服、旅游、民宿等项目。 入市方式及程序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使用权类型、使用年限、出让金缴纳及收益分配使用、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缴等内容。出让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农村、农业、农民,壮大村集体经济,纳入农村集体资产及收益进行统一管理。 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收益不低于征地补偿,而且继续保留土地所有权。 三、主要工作目标 为保障高新区工业、商业项目用地早落地、早投产,维护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村集体、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成片开发范围外的土地,原则上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的项目,全部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行土地供应。 ![]() |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