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qrlzyhshbz/2023-0000114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就业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3-08-01 |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16.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
一、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11月修订) 二、政策对象 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补贴标准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2.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申请条件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交纳社会保险费。 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 五、申请材料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等。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 3、申请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县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室人才开发与就业促进科 高新区龙湖路2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区23号窗口 九、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电话告知或当场告知 十、咨询电话 0539-7958866 |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