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qrlzyhshbz/2023-0000113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就业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3-08-01 |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1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1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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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11月修订) 二、对象范围 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 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申请条件 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 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社保卡; 2、就业困难认定相关材料。 五、基本流程 1、提交申请:向所在乡镇人社所提出申请。 2、县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给予认定。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七、办理地点 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室人才开发与就业促进科 高新区龙湖路2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区23号窗口 八、告知结果告知方式 当面告知。 九、咨询电话 电话:0539-7958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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