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qrlzyhshbz/2021-0000046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就业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成文日期 | 2020-10-23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转达《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以工代训力度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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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函〔2020〕78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以工代训力度 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以来,各地扎实做好以工代训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补贴范围窄、困难企业认定标准高、工作开展不平衡等问题。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训政策作用,更大力度支持企业以训稳岗、以训扩岗,现就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企业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范围 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含专科、高职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我省及来我省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离校2年内技工院校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新吸纳时间以办理就业登记或社保登记较早时间为准)就业,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 二、调整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认定补贴标准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30万元。2020年1—5月,困难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认定:企业当月营业收入(以提供给税务部门数据为准)较2019年平均值(2019年新成立企业不足一个完整年度的,按成立月份数平均计算)下降50%及以上,或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2020年6—12月,困难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认定:企业当月营业收入(以提供给税务部门数据为准)较2019年平均值下降20%及以上,或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50%及以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200万元。 三、便利补贴申领 以工代训补贴申领业务以月为单位,企业可逐月申领,也可集中申领。对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提供工资发放银行对账单的,可采取企业书面承诺方式,提供实际发放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困难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季度工资发放银行对账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证明。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企业认定。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五类行业企业,其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或在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应能体现“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经营内容。能够提供自2019年以来进出口业务实绩证明材料的企业,也可认定为外贸企业。对在2020年5月9日后,变更企业登记的、变更增加上述行业经营范围的企业,不予认定。 (二)关于以工代训补贴和其他职业培训补贴享受问题。企业可同时按规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和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等职业培训补贴,但不得重复享受《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中以工代训补贴。 (三)关于企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种类和统计问题。同一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长可申请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且在一个月的申领期内只能申请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或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两项中的一项。以工代训补贴人数(非人次数)计入当年度补贴性职业培训任务完成数。不计入企业职工每年度可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四)关于中央属、省属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政策享受问题。中央属、省属企业向企业所在市或县(市、区)申领以工代训补贴。劳务派遣企业派遣至企业工作职工,原则上由承担用工成本并实际用人的企业进行申领,申领时提供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派遣协议(附派遣人员名单)及相关工资发放证明。 (五)关于以工代训政策期限。已申领以工代训补贴的企业,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补领。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受理期延长至2021年3月底。 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仍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63号)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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