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hsyfzj/2021-0000162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民政工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医疗救助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
成文日期 | 2021-11-22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医疗救助标准 |
|
(一)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脱贫享受政策贫困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持证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金额给予全额代缴。 (二)住院救助标准: 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1万元。 (1)特困供养人员在市内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比例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100%,在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比例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70%。 (2)脱贫享受政策贫困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低保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比例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70%。 (三)门诊救助标准:对参保的重点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同甲类门诊慢性病病种),到具备诊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给予门诊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在市内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三级医疗机构为70%,其他重点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门诊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年度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1万元。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患有重特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救助,扣除单位和社会捐赠后,对救助对象个人剩余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再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个自然年度,特困人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重特大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脱贫享受政策贫困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剩余单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0%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 1、重特大疾病再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五重保障”制度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 2、苯丙酮尿酸症患者医疗救助。苯丙酮尿酸症患者在定点医疗救助医院(市内为市妇幼保健院)购买所需的特殊治疗食品费用纳入医疗救助,对18周岁及以下患者的医疗救助比例按不低于75%、年度最高限额1.5万元进行救助;18岁及以上患者的医疗救助比例按70%、年度最高限额1.2万元进行救助。 |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