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hsyfzj/2020-0000206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民政工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社会福利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
成文日期 | 2020-05-07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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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流程 一、申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二、查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验,严格认定,既要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又要防止错保和擅自扩保。 四、终止 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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