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hxzzfj/2025-0000044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5-07-11 |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山东**餐饮有限公司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芹菜的免于处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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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山东**餐饮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3713710028***,有效期至2029年01月23日。 二、基本案情及查处过程 2024年06月24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芹菜进行抽样检验,根据2024年07月17日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YKJC2024SPZ06008307)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07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检验报告记载批次的不合格香酥煎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明,当事人所销售涉案批次芹菜是2024年06月24日从临沂市兰山区**蔬菜店购进,当批次共购进10斤(5㎏),购进价1.5元/斤,共花费15元;除抽检3.2㎏,剩余已全部使用。因作为餐饮菜品加工,已使用芹菜的违法所得无法确认。当事人可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销货清单和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等材料。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三、查处结果 鉴于当事人向我单位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销货清单和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等材料,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经办案机关集体讨论,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
附件【食品典型案例.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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