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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hxzzfj/2020-0000143 发布机构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0-11-30
成文日期 2020-11-30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公示

执法对象

案由

违反

依据

执法结论

执行时间

执法类别

执法机关

罗西街道南白埠村卫生室

药品与地面之间未保持一定距离、药库未配备监测和调控温、湿度设备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之规定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警告

已执行2020.11.27

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西街道西磊石村卫生室

未配备监测和调控温湿设备;无防虫、防鼠等三防设施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之规定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警告

已执行2020.11.27

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西街道官庄村卫生室

部分药品与地面之间未保持一定距离;未配备监测和调控温湿设备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之规定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警告

已执行2020.11.27

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高新区张玲诊所

未设置湿、温度器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之规定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警告

已执行2020.11.27

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马厂湖镇前桃园村卫生室

魏福成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1000元

已执行2020.11.27

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西街道涧沟崖村卫生室

药库未配备监测温、湿度设备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之规定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警告

已执行2020.11.27

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西街道坞南庄村卫生室

药库未配备监测温、湿度设备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之规定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警告

已执行2020.11.27

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西街道蜈蚣三忌村卫生室

药库未配备监测温、湿度设备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之规定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警告

已执行2020.11.27

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马厂湖镇大山前村第二卫生室

药库未配备监测温、湿度设备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之规定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警告

已执行2020.11.27

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马厂湖镇大山前村卫生室

药库未配备监测和调控温、湿度设备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之规定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警告

已执行2020.11.27

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马厂湖镇东叠庄村第二村卫生室

药库未配备监测温、湿度设备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之规定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警告

已执行2020.11.27

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马厂湖镇东叠庄村卫生室

药库未配备监测温、湿度设备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之规定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警告

已执行2020.11.27

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高新张维金诊所

药库未配备监测温、湿度设备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之规定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警告

已执行2020.11.27

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新区大白衣庄村卫生室

药品与地面之间未保持一定距离、药库未配备监测温、湿度设备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之规定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警告

已执行2020.11.27

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新区大白衣庄村第二卫生室

药品与地面之间未保持一定距离、药库未配备监测温、湿度设备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之规定

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警告

已执行2020.11.27

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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