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gxqrlzyhshbz/20260724-00002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发布日期 | 2026-07-24 |
|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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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各区、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分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安排,我省自今年7月1日起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在先行试点11家平台企业基础上,出行行业的T3出行、花小猪出行、阳光出行、如祺出行、享道出行、及时用车、风韵出行、首汽约车、美团打车,即时配送行业的小象超市、盒马鲜生、叮咚买菜、朴朴超市、UU跑腿等14家平台企业,自今年7月1日起在我省按规定参加职业伤害保障。上述平台企业尚未在我省开展相关业务的,自业务开展之日起纳入试点范围。纳入试点范围的平台企业应按照政策规定,为通过平台企业注册并接单,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 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将注册在我省的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行业其他平台企业纳入我省试点范围。 二、优化缴费基准额浮动政策。缴费基准额及浮动政策,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5〕61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2025年7月1日及以后新纳入试点的平台企业,上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12个月的,当年暂不浮动;在首次缴费基准额浮动时,可选择采用上一年度或试点以来职业伤害保障基准支缴率。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的职业伤害保障支出不计入职业伤害保障基准支缴率计算范围: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新就业形态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平台就业期间旧伤复发的。 三、着力加强职业伤害预防。平台企业要根据职业伤害发生情况,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平台企业及平台服务机构可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申报工伤预防项目,通过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预防、减少职业伤害事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数据分析,结合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明确职业伤害预防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合理确定工伤预防项目,提升工伤预防质效,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 四、持续提升经办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委托办理机构要进一步落实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一链办理,加快推进结论文书电子送达,畅通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保障通道。要不断提升从事故备案到待遇支付全链条各环节的服务水平,实现全流程引导、全流程跟进、全流程保障,进一步增强服务可及性,提升新就业形态人员获得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全面了解注册在我省的平台企业,积极推进我省注册的平台企业参加职业伤害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做好缴费基准额浮动测算、告知、复核、实施等工作,切实保障平台企业权益,有效维护基金安全。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2026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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