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qrlzyhshbz/2020-0000045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
成文日期 | 2020-11-03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价格临时补贴 |
价格临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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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临时补贴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等七部门《关于贯彻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文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107号),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测算结果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算。达到启动条件时,应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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