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hsyfzj/2020-0000093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民政工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成文日期 | 2020-07-24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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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规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参保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取期限。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根据其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领取期限,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适用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中断缴费人员。 (二)执行时间。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至12月。 (三)标准和期限。对参保缴费满5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对参保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 三、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一)适用对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二)主要内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执行。按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阶段性实施临时生活补助政策 (一)适用对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2019年1月1日之后有参保记录但累计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二)执行时间。临时生活补助执行时间为2020年5月至12月。 (三)标准和期限。每人每月600元,自 2020年7月1日起执行。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工可以按月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五、申领渠道 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领,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网上申领。 业务咨询电话:0539-711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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