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cwsjj/2024-0000076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
公开目录 | 本级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02-23 |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文字解读:《临沂高新区区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
2024年2月23日,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了《临沂高新区区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对《办法》进行理解和使用,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要求,借鉴省市级经验做法,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已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会议研究通过。 二、《办法》出台意义 (一)加强管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细化各项处置要求,规范国有资产处置流程。 (二)明确职责。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分工明确、职责到位、齐抓共管的监管模式。 (三)制度支撑。进一步强化制度支撑,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增强主体单位责任感,提高资产管理绩效。 (四)规范程序。进一步严格管理流程,及时处置收入收缴,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好国家所有者权益。 三、《办法》主要内容和重要举措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处置权限和要求、处置方式和程序、处置收入、监督检查、附则共6章42条。其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关于处置权限。《办法》指出,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凡是在规定限额内的资产处置事项均由主管部门审批,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结果报区财政部门备案;超出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对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照程序报区管委会审批。 (二)关于处置流程。资产处置分为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形式,各单位所申报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来履行相应流程。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一般程序包括: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三)关于处置管理。一是要求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竞价等公开竞争方式进行,要确保国有资产最大程度的保值;二是要求用好社会中介机构,以“谁委托谁付费”作为使用有偿服务的管理原则,将中介提供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资产处置的作价依据。 (四)关于收入管理及账务处理。一是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要求单位及时做好资产处置收入的上缴工作,资产处置收入由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二是要求单位在处置事项完毕后,应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 |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