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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tfj/2023-0000078 发布机构 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公开目录 本级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7-25
成文日期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文字解读:关于实行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出让的实施意见
文字解读:关于实行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出让的实施意见

一、出台目的

原临沂高新区《关于实行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出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于2020年5月11日印发,在优化全区营商投资环境,提高工业项目审批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临沂高新区不断深化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进行了调整,原实施意见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工业项目加快开工建设,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对原实施意见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优化调整,制定了新的实施意见。2020年5月11日印发的《关于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三、出台意义

深化土地要素市场配置、提高用地审批效能,使“标准地”出让成为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承诺制”审批成为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

通过政府事前制定标准,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约束性指标,企业对标竞价,形成公开、规范、高效的新型工业用地模式。实行容缺受理与承诺保证相结合的审批模式,建立事先评估、事前定标、按标出让、容缺审批、承诺管理、对标验收、定期评价、末类退出的全流程管理模式,实现项目准入联审、土地供应、开竣工、投达产、亩产效益评价、低效用地有序退出的全程闭环管理,加快推动土地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同时,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前,由地方政府组织完成各项区域评价,变“企业单个项目付费”为“政府统一打包买单”。建立项目咨询、签约、建设、竣工、达产全流程服务,提高用地审批服务效能,让企业放心投资、安心创业、专心发展,降低企业用地制度性交易成本,最终促进工业项目快落地、早达产、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价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主要指标出让和监管的工业项目用地。“承诺制”是指土地竞买人竞得“标准地”后,应与政府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对相关部门容缺审批的事项作出有效承诺,并按照协议和承诺施工建设的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统一开展区域评价。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由管委会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统一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节能、水土保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震安全性评估等产业园区区域性评价。

(二)建立出让用地标准。根据《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鲁政办发〔2018〕39号),制定《高新区“标准地”指导性指标标准》(附件2),“标准地”主要指标包括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指标四大类。

(三)按标准组织出让。各镇街做好“标准地”动工开发所必须的通水、通电、通路及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国土部门根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拟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各项指标作为公开出让条件,列入出让公告向社会发布,组织实施土地公开出让。

(四)签订履约监管协议。项目经管委招商安商领导小组会论证通过后,竞买人即可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临沂市工业用地履约监管协议》。临沂市工业用地履约监管协议应载明项出让公告要求的各项用地指标、履约要求、承诺事项、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土地挂牌前,竞买人即可提前准备开工建设前的有关报批材料。

(五)实行“容缺+承诺”受理。竞买人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后,即可申请“拿地即开工”审批程序。行政审批部门按照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规定,容缺受理审批事项的主要申报材料,对暂时不能提供的申报材料或容缺受理后须履行的后续义务,竞买人须按照审批部门要求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对区域性评价指标有特殊要求需要单独评价的项目,评价事项可以在开工前完成;对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可以提至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六)实行并联模拟审批。对容缺受理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临沂市《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指导意见》,实行并联模拟审批,出具预审意见。竞买人履行书面信用承诺按时补齐相关申报材料后,各相关审批部门将预审意见转为正式审批文件。竞买人未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相关申报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提报区“标准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经管委同意后,暂停项目施工直至补齐材料,或者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关责任。

(七)实行拿地即开工。竞买人竞得土地缴清土地价款并签订出让合同后,即可申请按照各项出让标准开工建设。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法违约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标准施工建设。用地企业应履行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工程按各项指标标准建设。

(八)实行竣工、达产验收。企业在项目竣工、达产两个阶段,均应形成相应验收结果及报告材料,向管委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和达产验收申请。管委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指标标准组织联合竣工验收和达产验收,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为企业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未通过验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其中竣工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达产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并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

(九)纳入亩产效益评价。对通过达产复核验收的工业项目,列入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范围,实行定期综合评价、分类分级监管。对综合评价为首档的企业,在信用评级、项目准入、授信、用地、用水、用电、用暖、用气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价为末档的企业,严格运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各类资源要素配置等方面的法律政策,根据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或承诺,予以限制、禁止或淘汰。

(十)实行项目用地退出机制。管委根据《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约定,严格实施动态巡查监管。对不履行用地指标标准、违反协议约定的用地企业,要限期整改并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协议约定标准的项目用地,综合运用经济、行政、信用、法律等手段,采取收回、流转、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引导企业退出用地,促进优胜劣汰,推动土地要素向优质企业集聚。

 

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出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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