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qdzbgs/2022-0000086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本级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2-05-27 |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文字解读:高新区水利行业水旱灾害应急防御预案文件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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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城市防汛工作,确保高新城区在遭遇重大汛情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防汛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省、市城市防汛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确保城市安全度汛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建重于防,防重于抢”的方针,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夺取城市防汛工作的全面胜利。 总体要求:突出“三早”(防汛工作早安排、防汛物资早准备、防汛隐患早排除),坚持“三个保证”(领导、汛期24小时值班、抢险队伍和车辆)、做到“四个到位”(防汛物资落实到位、防汛措施落实到位、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到位、防汛抢险队伍落实到位),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东省防汛旱应急预案》、临沂市有关水利法规。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沥涝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提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四、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防洪安全和城市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遇设计标准以内的洪水时,保证防洪工程安全运用,经济社会秩序基本不受影响:遇超标准洪水和特大干旱时,要全力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双向负责、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各部门站在全局高度,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团结一致防汛抗旱。 (三)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坚持“以防为主,蓄泄结合,科学调度,全力抢险,保安全、多蓄水”的防汛方针,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现代化水平。城乡统筹,防抗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 认真贯彻落实防汛抗旱工作法律法规,坚持依法防洪、依法抗旱,规范防汛抗旱行为。实行公众参与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供水工程设施、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做到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四)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 认真贯彻落实防汛抗旱工作法律法规,坚持依法防洪、依法抗旱,规范防汛抗旱行为。实行公众参与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供水工程设施、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做到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五、工作计划 制定防洪防汛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到各成员都有防洪意识,并将制度落实到各班组、人员。及时讲行安全度汛教育和防洪防汛安全责任教育。经常检查防洪防汛物资准备情况、防洪设备运行情况,确保洪水来临时的应急。加强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确保人员、物资、设备及现场工作一切安全。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明防汛纪律 (一)强化全社会防洪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洪抗洪义务”。办事处要加强对防洪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居安思危、常备不懈的思想,积极主动地做好防汛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各项防汛责任制。我区要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责任,依法办事;要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充实防汛工作人员,进一步落实以指挥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指挥长对本辖区内的防汛工作负总责,做到思想到位,指挥到位,组织到位,投入到位,汛前,相关领导要深入防区检查防汛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遇超标准洪水时,要现场指挥中确保安全度汛。 (三)严明纪律,依法防汛。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严格执行防汛纪律,服从指挥调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权调度,各部门要及时向上级防汛部门如实汇报防汛情况及雨情、汛情、灾情。 对不执行防汛调度命令、千扰防洪工程管理和防汛秩序、拒不清障或设新障、擅自在险工河段控砂、盗窃或破坏防汛工程设施和防汛物资、违章操作造成损失以及贪污挪用防汛救灾专项经费等行为要依照《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在防汛防洪、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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