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gxqdzbgs/2020-0000148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本级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 成文日期 | 2020-06-29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政策解读: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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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发机关: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06-29 · 发布日期:2020-06-29 · 文 号:临高管办发〔2020〕29号 《高新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咨询电话:0539-7109063 一、出台背景 4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明确烟台、淄博、泰安、威海、临沂、聊城六市开展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5月28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沂市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高新区作为6个试点县区之一,先行开展试点。首批推出清单管理事项34项,其中,投资建设项目类9项,市场准入类7项,社会民生类18项。 二、告知承诺制的目的 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是探索实施“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管理模式,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促进政府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全程服务”转变。 三、告知承诺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主要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行政审批部门先行予以核准或同意的方式。 四、遵循原则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坚持简化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和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五、适用范围 在高新区范围内,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以及行政许可决定不可撤销的事项外,对其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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