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qdzbgs/2020-0000114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临高管办发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成文日期 | 2020-06-29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临高管办发〔2020〕29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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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各部门(单位):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高新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新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实施方案》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 改革,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坚持简化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和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改变以往重审批、轻监管的“以批代管”的管理模式,形成宽准入严监管的新管理模式。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主要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行政审批部门先行予以核准或同意的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三条 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在高新区范围内,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以及行政许可决定不可撤销的事项外,对其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 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四条 告知承诺制适用情形: (一) 对可由承诺替代证明材料的,由申请人作出被替代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 (二) 对可在后期环节补齐申报材料的,由申请人作出保证在规定环节补正补齐申请材料的承诺; (三) 对可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纠正的检查检验环节,由申请人作出开业前保证达到行业规范要求的承诺。 第五条 告知承诺的告知方为行政审批部门,承诺方为申请人,告知承诺文书由行政审批部门制作并向社会公布。作出承诺的行政相对人为法人的,须由全体投资人签字,或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行政相对人为公民的,须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 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等; (四) 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确认和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 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 能够在约定期限内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 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 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文书并获得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需在开业前主动联系监管部门对其进行首次检查,达到行业要求的方可进行与审批内容相符的活动。 第八条 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一)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及本办法规定,对适用告知承诺制范围内的事项自愿做出承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行审批部门应当受理;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原则上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审批决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需要核发证照或批准文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原则上应当场向申请人核发证照或批准文件。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及时将行政审批结果及有关信 息推送至承担监管职能的部门,供监管部门认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将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建立监管信息互动机制。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告知承诺文书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对获得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除特殊重点领域实行全覆盖监管外,原则上对申请人的行政检查都要通过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经检查后发现未达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监管部门应当将监管意见函告执法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由执法部门予以处罚或由行政审批部门撤销审批。 第十条 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应用,实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生”。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未按照审批要求履行承诺的,将其失信行为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信用网站、行政审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按照“一次失信、处处受限、寸步难行”的原则,对失信人和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等领域中,对失信人和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十一条 告知承诺制的具体事项实行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见附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9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附件:高新区试行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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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临高管办发〔2020〕29号 印发高新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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