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办理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条 受理单位
临沂高新区教育体育局
第三条 办理条件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四条 申请材料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申请书;
2、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4、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 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第六条 办理时限和时间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