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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iaoyuju/2020-0000021 发布机构 高新区教育体育工作办公室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0-12-10
成文日期 2020-12-10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临高教发〔2020〕2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关于优化办学环境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优化办学环境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高新区办学环境、规范各类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本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则,制定本文。

第二条 在高新区辖区内举办各类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高等学校、幼儿园,职业类、技工类、技师类学校,培训机构,各类分校、分院、教学点、实习实训基地等,适用本文规定。

第三条 各类学校的举办,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高新区规划,经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出具意见后,由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或按权限逐级报批。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逐级报批的,不得举办。目前已经举办的,须严格按标准核验,达不到标准的,由区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恶劣影响的,核减当年度招生规模,取消各类政府补助和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申报有权限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由行政审批部门注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二)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五条 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第六条 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综合行政执法、民政卫生、应急管理等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给予罚款、责令停学、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相应的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传染病预防等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学校食堂(供餐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处罚。

第八条 高新区辖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于违法办学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高新区辖区内企业、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规划、土地性质和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用于违法违规举办或出租给他人违法违规举办各类学校。对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规划和土地性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处罚,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除复耕并处罚金,到期未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无规划、土地审批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内设立、举办学校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镇街、村居(社区)对辖区办学负监督责任,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及时发现、及时予以制止,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因监督管理不到位,发生2起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约谈镇街主要负责同志;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3起及以上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由管委会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参与违法违规办学、与学校存有不正当利益关系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十部门联合调查处置机制,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及举报线索进行联合调查、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能,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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