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qdzbgs/2018-0000050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临高管办发 | 发布日期 | 2018-09-23 |
成文日期 | 2018-09-23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临高管办发〔2018〕120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高新区散乱污企业有奖举报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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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高新区散乱污企业有奖举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9月23日 临沂高新区散乱污企业有奖举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公众)都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环境保护系统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和首问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举报违法行为,应当首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环保所进行举报;对于跨镇街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环保所或者区环保局举报。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并依法受理。经初步审查不属本部门管辖或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本规定迅速调查处理。 第四条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形式实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也可以匿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可编写一组六位数的密码并告知受理部门,以便领取奖金时核对。 信函举报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有奖举报”字样。 第五条 举报人应提供并由受理部门登记下列情况: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四)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有奖举报的散乱污企业范围、行业。 (一)范围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 2、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 3、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 4、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 5、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6、其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散乱污企业。 (二)行业 包括但不限于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具体整治取缔项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1、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2、已被清理出的散乱污企业; 3、不属于散乱污范围、行业内的。 第七条 举报经查实,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属散乱污范围、行业的,给予举报人100-200元奖励。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高新区财政局列支。 第九条 环保部门受理公众举报并予以调查、核实处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公众举报查处结果和是否符合奖励条件通知举报人。 第十条 实名举报人领取有奖举报奖金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领有奖举报奖金的,代领人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及代领人身份证,并填写统一印制的公众有奖举报奖金发放表。匿名举报按第四条办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日内,到受理其举报的环保部门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必须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谎报或恶意举报,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受理举报后,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查处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有奖举报方式: 高新区环保分局:7109071 龙湖办事处安全环保监管办公室:7109691 罗西街道环保所:8511886 马厂湖镇环保所:8525582 举报邮箱:gxq9072@126.com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文件解读链接:《临沂高新区散乱污企业有奖举报规定》文件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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