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qdzbgs/2019-0000095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临高管办发 | 发布日期 | 2019-02-28 |
成文日期 | 2019-02-28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临高管办发〔2019〕13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高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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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城乡居住环境,提高污水处理水平,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保护水环境,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现制定临沂高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对全区排水单位的管理,提高节水意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高新区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依法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二、总体目标 对在高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商业小区、村居社区、建筑工地等企事业单位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应收尽收。 三、方法步骤 (一)摸底调研阶段 建设局联合农业农村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排查规模以上企业、商业小区、建筑工地等单位取水排水情况;各镇街负责各辖区内规模以下企业、沿街商户、村居社区等单位取水排水情况。(完成时限:2019年2月28日-4月28日) (二)规范管理阶段 对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由建设局委托自来水公司代征污水处理费。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建设局负责规模以上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督促挂表计量、按时缴费等工作;各镇街负责各辖区内规模以下企业、沿街商户、商业小区、村居社区等单位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督促挂表计量、按时缴费等工作。对建筑工地排水,由建设局负责各建筑工地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按基坑开挖体积(长*宽*高)预收,并开具收款票据,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凭收款票据和实际排水量办理多退少补手续。(完成时限:2019年4月28日-5月28日) (三)建立部门共享机制 根据部门职责,建设局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农业农村局、税务局负责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对相关取水排水单位均有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动共享机制,如相关单位出现用水排水异常数据、更换计量装置等情况时,及时做好沟通、形成合力,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长期高效进行。(完成时限:2019年5月28日-6月28日) 四、责任分工 办公室:负责按照各单位分工,做好督查工作。 经济贸易局:负责提供规模以上企业名录,协调规模以上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科技发展局:负责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审定。 财政局:负责制定相关的缴费程序,管理污水处理费专用账户,向代收单位拨付代征手续费。 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实施,负责规模以上企业、建筑工地等单位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指导镇街及委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相关的执法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加强自备井的排查和管理,建立自备井水源数据库,共享相关信息资料。 法院:负责对提报的不缴、少缴、缓交相关单位进行强制执行,依法追缴。 税务局:负责对不缴、少缴、缓交相关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环保分局:负责开展对相关企业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加强企业污水排放水质的监管力度,确保各企业污水达标排放,依法打击超标排放行为。 各镇街:负责各自辖区内规模以下企业、沿街商铺、商业小区、村居社区等单位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成立临沂高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研究政策调整、疑难案件分析等事项,对于拒缴的企业单位实施联合执法。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机构,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 为保障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部门联动,逐步将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与排水许可、取水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以及对企业的各类奖励、补助、评优等工作挂钩,对不缴、少缴、缓交的企业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暂缓相关手续的办理,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完善监管流程,依法进行催缴 要认真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持续组织明查暗访,突出薄弱环节,制定相关的群众监督举报机制。要使用创新的方式方法,邀请专家参与,建立先进监督管理体制,使用先进的设施设备仪器,严格查处企业暗管偷排、超标排放、管道混接等问题。对于拒缴污水处理费的企业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批典型案例,营造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法治氛围。 (四)加大宣传报道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进行宣传报道,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开展情况及时进行相关报道。对积极缴纳的企业单位及时予以表扬、奖励;对于不缴、少缴、缓交的企业单位在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电视台予以公开,及时曝光典型案件,营造法治氛围,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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