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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xqdzbgs/2019-0000829 发布机构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公开目录 本级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2-21
成文日期 2019-02-2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关于《临沂高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关于《临沂高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一、征收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工地排水管理工作的通知》(临建市政发[2010]1号)、《关于临沂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临价格发[2015]137号)。

二、征收目的

为改善城乡居住环境,提高污水处理水平,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

三、征收范围

高新区内工业生产、商业小区、村居社区、建筑工地等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

四、征收标准

居民用水0.95元/m³,非居民用水1.4元/m³。

五、计量办法: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污水办确认的校准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污水办确认的校准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或者排水量明显高于用水量的,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单位和个人,经污水办认定并公示后,按其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4、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基坑开挖体积(长*宽*高)计征污水处理费。

六、征收流程

1、公共供水

对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污水办委托的相关代收单位随自来水费一起征收,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代收单位根据每月自来水使用量向污水办核实缴纳数额,去银行缴入财政专户。

2、自备水源

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污水办或代收单位现场核实用水量,根据收费标准,确定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开具《临沂高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通知书》。缴纳义务人按规定期限到政务大厅建设局窗口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去银行缴入财政专户。

3、建筑工地排水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污水办按基坑开挖体积(长*宽*高)预收,并开具收款票据。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凭收款票据和实际排水量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高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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