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81019-145941-649 | 发布机构 | |
公开目录 | 行政权力运行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4-12-05 |
成文日期 | 2014-12-05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高新区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
|
为进一步加快“一城八区”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省、市政府“行政程序年”活动的部署要求,现就高新区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审核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围绕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总体目标,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审批)、处罚、征收、确认等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和期限,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廉洁运行,推动“行政程序年”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清理审核依据 清理审核行政权力事项的依据:一是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予以取消或废止;二是以部门“三定方案”为依据,按照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工作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行政权力予以调整和规范;三是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省政府决定将有关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确定给其他行政机关的,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作出调整;四是以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为依据,主要适用于行政征收类和其他行政权力类的清理。 三、清理审核范围 列入本次清理的主体为区直各有关部门和市属各分局。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分为: (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全国、全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在市政府已清理公布的基础上,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调整变化情况,凡调整变化的事项纳入清理范围;各部门要做好与《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下发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临政发〔2013〕37号)的对接工作,确保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落实。 (二)行政处罚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三)行政强制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由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 (四)行政征收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包括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资金和基金的征收、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纳入行政征收范围。 (五)行政确认类。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登记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例如:居民身份、护照、学历、学位、技术职称等身份、能力、资格的确认;交通事故车辆、物品、路况的检验鉴定、交通责任认定,行政案件中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等法律实施的确认;产品标准认证、计量器具鉴定、产品质量认证,商标和专利权的审定,著作权属的确认,动植物检疫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等经济管理的确认;合同、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权、收养关系、亲属关系的公证,结婚、离婚条件等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 (六)其他行政权力。指除上述五类以外其他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主要包括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用和行政奖励等。 (1)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例如:抚恤金、安置费、生活补助费、救济金、优待和社会福利等。 (2)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的裁决;商标权、专利权等侵权纠纷的裁决;治安管理、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等领域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3)行政征用,指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特定的行政主体对依法享有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社会成员的房屋等不动产和运输工具等动产有期限的转移使用权,并按期归还、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 本方案所列上述行政权力事项清理的种类,除按照法律明确规定所作的具体分类外,所列举的清理事项尚不全面,清理时要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权批准文件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种类为准。 四、填报要求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需清理审核的行政权力事项按规定格式(见附件)填写,具体要求是: (一)行政权力事项名称。应当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其他有权批准文件确定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 (二)实施主体。应填写具体负责实施该行政权力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委托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 (三)行政权力事项依据。指具体行政权力来源的依据,需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包括幅度、标准等)。对于同一权力名称下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其他行政权力类中的“项目种类”是指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用、行政奖励等,对于不属于前列任何一项的,列“其他”。 填写时需注明具体项目种类,有多项“其他行政权力类”的,按前述次序排列,“其他”排最后。 填报的表格用word文档制作,用四号仿宋GB2312填写,并在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附电子版。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自行清理申报(8月10日至9月10日) 区直各有关部门、市属各分局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自行组织清理,具体包括:(1)本部门、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2)由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由该部门统一清理并上报。(3)对于独立的法定授权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由该法定授权组织负责清理。(4)依法委托其他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和依法受委托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由委托单位和受委托组织分别清理上报。 区直各有关部门、市属各分局要将清理结果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填写后,于9月10日前书面报送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政务服务中心201室,联系人:谭晓,联系电话:7109615),同时报送清理结果的电子版。 第二阶段:审核确认公布(9月10日至10月31日) 区政务服务中心对报送的行政权力分阶段进行审核确认,并就审核确认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与有关单位进行磋商。清理审核结果经管委会研究审议确定后,以管委会文件发布,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三阶段:规范运行(1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已经确认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由各单位根据法定程序和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报区政务服务中心审核确认。未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不得行使。 经确认后,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通过政府网站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开,促进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和规范运行。 六、工作要求 区直各部门、市属各分局一定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漏报、瞒报或已明令取消仍然继续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 |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