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hsyfzj/2023-0000194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民政工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养老机构 | 发布日期 | 2023-08-25 |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养老机构评估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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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评估 二、办理依据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2.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民函〔2019〕128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社会救助科,龙湖路29号 四、办理条件 评定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备案、管理或指导的养老机构(含乡镇敬老院等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含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正常合法运营一年以上; (三)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自评表(原件纸质版1份,申请机构自备) 2.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自评表(原件纸质版1份) 3.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申请表及自评表(原件纸质版1份) 六、评定程序 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工作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由市民政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一)养老服务设施自评。各县区民政局组织本辖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国家《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山东省《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DB37/T 2722-2015)和山东省《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3774-2020)要求和标准进行自评,并书面提交至所在县区民政局。提交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养老服务设施基本情况简介; 2.《临沂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1)或《临沂市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5)或《临沂市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9); 3.《临沂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表》(附件2)或《临沂市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评分表》(附件6)或《临沂市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评分表》(附件10)。 (二)县级初评。各县区民政部门对本辖区养老服务设施参评资质和自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于符合评定条件的将相关简介、申请表、评分表、得分表和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报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评定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进行整改提升。 (三)市级复评。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区民政局申报情况,委托具有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开展评定工作。评定结合养老服务设施自评情况,采取审查资料、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做出评定结论。 (四)公布结果并授牌。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结果经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市民政局颁发相应的评定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社会救助科 2、电话咨询:0539-7118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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