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hsyfzj/2021-0000080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民政工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养老机构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
成文日期 | 2021-04-12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高新区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
高新区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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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的;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的; (三)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四)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可以中止或者取消扶持、优惠待遇。 监督电话:0539-7118087 注:高新区暂无养老机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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