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hsyfzj/2021-0000079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民政工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通用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
成文日期 | 2021-03-15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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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环境 我区总人口15.1万,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2.4万人,其中65岁以上1.8万人,70岁以上1.08万人,80岁以上高龄老人0.35万人,90岁以上的0.07人,100岁以上20人,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5.89%)。 我区2家养老机构,其中1家民办机构,1家公建民营,共有床位72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500张。 二、申请条件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资办理程序、涉及部门和联系方式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不再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 办理部门: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社会救助科,电话:0539-7118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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