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hsyfzj/2020-0000283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民政工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惠民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成文日期 | 2020-02-21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
各镇街医保经办部门,全区各中小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本着社会保险各险种相一致的原则,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用。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定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11日。 联系人:刘艳芹电话:7958056 临沂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临沂高新区财政局 2020年2月21日 |
附件【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2).pdf】 |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