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zb/2019-0000249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 |
公开目录 | 本级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9-08-06 |
成文日期 | 2019-08-06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政策解读系列之二——流动人员档案类 |
政策解读系列之二——流动人员档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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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区流动人员档案受理范围 (1)注册地在高新区、已在高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户的企业(只针对企业人事做业务)。 (2)高新区户籍个人。 2、流动人员档案办理所需材料 未在高新区开户的企业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盖公章各1份。 (2)委托书盖公章1份。 (3)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办理档案托管的人员花名册盖公章1份(写明档案所在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企业职工/高新区户籍个人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全日制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学位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4)报到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报到证原件丢失的,需到目前档案所在地借阅出报到派遣证盖档案所在地的档案专用章,提供复印件1份)。 (5)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人社局备案盖章)原件、复印件各1份。 3、无法进行流动人员档案办理情况 (1)企业职工档案在个人手里。 (2)个人手中、档案里面均无报到证。 4、流动人员档案转寄方式 流动人员档案均以机要文件的形式进、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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