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 | 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是: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履职依据 >> 政策解读 >> 本级解读 >> 正文
索引号 gxqdzbgs/2019-0000023 发布机构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公开目录 本级解读 发布日期 2018-12-15
成文日期 2018-12-15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关于对《临沂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解读
关于对《临沂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解读

《临沂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临高管办发﹝2014﹞83号)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为了实现与联席会议制度紧密衔接,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将“第六条项目实行变更审查。…………”修改为:

第六条项目实行变更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项目且增加投资额在合同金额10%以内的项目按下述规定实施变更。

1、单项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五大主体”提出变更方案,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后组织实施。

2、单项金额5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过10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五大主体”提出变更方案,经专家论证,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由建设单位提报招商安商暨政府投资项目推进会议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3、单项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五大主体”提出变更方案,经专家论证,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由建设单位提报招商安商暨政府投资项目推进会议初审后,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增加投资金额在合同金额10%及以上的,实施第3条规定后,重新报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增加投资额超过概算的一律不予认可,资金超出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事后送审的不予审核确认,并不得进入工程结算。但发生如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