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cjgj/2018-0000012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上级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8-04-26 |
成文日期 | 2018-04-26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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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正案,修订后的新《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广告法》修订背景和目的 (一)修订背景:旧《广告法》施行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全国广告业的营业额从1995年的290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5600亿元,规模扩大了20倍,广告业的迅速发展和广告媒介形式已发生巨大变化,旧《广告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旧《广告法》内容不完备,针对性不强,药品医疗等内容单薄,保健食品、教育、房地产等广告缺乏专门规定。二是旧《广告法》广告规范不明确,广告行业各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不清晰,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够,网络广告监管需要加强。三是旧《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标准不明确,对其加以惩治的法律依据不完善。四是旧《广告法》惩治力度轻,难以有效遏制广告违法行为。 (二)修订目的:《广告法》修订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广告法》修改主要内容 新《广告法》由旧《广告法》的49条修改为75条,其中:新增33条,删除3条,修改37条,原文保留的只有8条。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增加、完善了有关广告准则的规定;二是增加了对广告代言人的规范;三是对烟草广告的规定进行完善;四是对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进行规范;五是增加针对网络广告行为的规范;六是增加了对虚假广告的界定,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处力度;七是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八是强化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新《广告法》修改内容解读 (一)充实和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此次修订内容,增加了与人民群众消费、生活、健康密切相关的问题。 (二)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广告法》明确了“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该条在形式上界定为,广告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在效果上界定为,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包括五种典型情形:一是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是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三)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作了责任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受过行政处罚的代言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代言广告。如果代言的是虚假违法广告,代言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严控烟草广告发布。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它形式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五)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规定。从净化中小学生和幼儿成长环境,保护期身心健康发展角度出发,新《广告法》增加了相关内容。如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发布广告;特别是不得在中小学生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广告。 (六)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新《广告法》增加了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内容。如: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七)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力度。在我国,大众传播媒介(广播、电视、报刊)是广告发布的主要渠道,社会影响力大,有必要对这些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资质设置一定标准,从而加强对广告发布环节的管理。新《广告法》增加和强化了对大众传媒广告行为的相关规定,并且加大了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八)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加强广告监管、强化广告监管部门的责任,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实行问责。新《广告法》规定,工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举报。(是否需要举例说一下有关部门的职责?点一下) (九)进一步提升了法律的震慑力。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是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新修订的《广告法》加大了对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罚力度。如过去对媒体或广告发布主体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违法广告的,规定依据广告费用标准界定处罚幅度。旧《广告法》将处罚标准界定为:广告费用的1到5倍,新《广告法》将处罚标准提高到广告费用的3到5倍,同时规定:广告费用难以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可直接处罚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广告法》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极大地提升了对广告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十)公益广告、行业自律写进广告法,扩大了广告法调整范围。公益广告在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舆论导向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新《广告法》在附则中增加了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等原则性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序运行,离不开政府的监督;同时,也离不开行业组织对各类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也离不开行业的自我约束和有效规范。新《广告法》增加了广告行业组织应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方面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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