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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zspfwj/2022-0000392 发布机构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 2022-11-25
成文日期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关于撤销高新区杨华百货商行等54家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公告
关于撤销高新区杨华百货商行等54家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公告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高新区杨华百货商行等62家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公告

        临高行审送字〔2022〕第14

高新区杨华百货商行等62家市场主体:

经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你单位注册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事实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单位设立登记。

根据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终结报告,你单位存在虚假登记经营场所的行为,我局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送达《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临高行审撤字〔2022〕第14号),现依法在临沂高新区管委会政府网站予以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临高行审撤字〔2022〕第14号)

附件2:高新区杨华百货商行等62家市场主体信息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1125

 

 

附件1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临高行审撤字〔2022〕第14

高新区杨华百货商行等62市场主体:

20221125,我局接到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终结报告。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你单位注册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事实成立。

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高新区杨华百货商行等62市场主体(详见附件2的设立登记,同时声明高新区杨华百货商行等62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1125

 

 
附件【附件:拟撤销市场主体信息.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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