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tfj/2024-0000218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12-19 |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临征公告G〔202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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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6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4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4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4〕103号)批准征收土地8.3577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丽泽苑村(芦家湖村),位于马厂湖镇西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丽泽苑村(芦家湖村)。 地块2范围: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丽泽苑村(武德村),位于马厂湖镇西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丽泽苑村(武德村)。 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其他建筑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满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向山东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久胜,联系电话:0539-7109517。 附件: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4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7日 |
附件【鲁政土字Q〔2024〕103号(临沂高新区2024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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