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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tfj/2023-0000054 发布机构 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9-04
成文日期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临征预公告G〔2023〕1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临征预公告G〔2023〕1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马厂湖村其他林地、马厂湖村旱地,西至马厂湖村农村宅基地,南至马厂湖村农村宅基地、马厂湖村其他林地、马厂湖村乔木林地、马厂湖村旱地,北至马厂湖村农村宅基地、马厂湖村科教文卫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马厂湖村。

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银河村(北桥村)农村宅基地、银河村(北桥村)工业用地,西至银河村(北桥村)农村宅基地,南至银河村(北桥村)农村宅基地,北至银河村(北桥村)农村宅基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银河村(北桥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马厂湖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地块2拟用于桥上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士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办公室、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马厂湖镇政府拟于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28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士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 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久胜,联系电话:0539-7109517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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