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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tfj/2019-0000023 发布机构 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公开目录 征收土地 发布日期 2019-02-01
成文日期 2019-02-0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8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8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941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8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9〕89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20.0241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

宗地一: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涧沟崖村总面积4.0020公顷,涉及征收罗西街道涧沟崖村涉及罗西街道涧沟崖村4.0020公顷其中旱地3.9127公顷,农村道路0.0893公顷)。该宗土地作为机械制造用地。

宗地二: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涧沟崖村总面积3.5338公顷,涉及征收罗西街道涧沟崖村涉及罗西街道涧沟崖村3.5338公顷旱地3.2365公顷,农村道路0.0955公顷,殡葬用地0.2018公顷)。该宗土地作为原材料用地。

宗地三: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坞南庄村总面积3.0401公顷,涉及征收罗西街道坞南庄村涉及罗西街道坞南庄村3.0401公顷其中旱地2.9010公顷,其它林地0.0153公顷,农村道路0.1238公顷)。该宗土地作为轻工用地。

宗地四: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坞南庄村总面积1.8118公顷,涉及征收罗西街道坞南庄村涉及罗西街道坞南庄村1.8118公顷其中旱地1.7399公顷,坑塘水面0.0358公顷,农村道路0.0361公顷)。该宗土地作为轻工用地。

宗地五: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北白埠子村、东磊石村总面积1.6882公顷,涉及征收罗西街道北白埠子村、东磊石村涉及罗西街道北白埠子村0.8154公顷,(其中水浇地0.6479公顷,旱地0.1339公顷,农村道路0.0336公顷),涉及罗西街道东磊石村0.8728公顷其中水浇地0.8726公顷,农村道路0.0002公顷)。该宗土地作为轻工用地。

宗地六: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坞南庄村总面积1.5215公顷,涉及征收罗西街道坞南庄村涉及罗西街道坞南庄村1.5215公顷其中旱地1.4288公顷,农村道路0.0407公顷,设施农用地0.0520公顷)。该宗土地作为轻工用地。

宗地七: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涧沟崖村、土山洼村总面积1.4090公顷,涉及征收罗西街道涧沟崖村、土山洼村涉及罗西街道涧沟崖村1.3335公顷其中旱地1.2906公顷,农村道路0.0429公顷),涉及罗西街道土山洼村0.0755公顷(其中旱地0.0737公顷,农村道路0.0018公顷)。该宗土地作为轻工用地。

宗地八: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贾庄村总面积1.3333公顷,涉及征收罗西街道贾庄村涉及罗西街道贾庄村1.3333公顷其中旱地1.3005公顷,有林地0.0328公顷)。该宗土地作为轻工用地。

宗地九: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坞南庄村、土山洼村总面积0.7600公顷,涉及征收罗西街道坞南庄村、土山洼村涉及罗西街道坞南庄村0.6197公顷其中旱地0.5867公顷,农村道路0.0330公顷)涉及罗西街道土山洼村0.1403公顷(其中旱地0.1259公顷,农村道路0.0144公顷)。该宗土地作为仓储用地。

宗地十: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涧沟崖村、土山洼村总面积0.5910公顷,涉及征收罗西街道涧沟崖村、土山洼村涉及罗西街道涧沟崖村0.5293公顷全部为旱地),涉及罗西街道土山洼村0.0617公顷全部为旱地)。该宗土地作为原材料用地。

宗地十一: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东磊石村总面积0.3334公顷,涉及征收罗西街道东磊石村涉及罗西街道东磊石村0.3334公顷其中旱地0.0643公顷,果园0.1854公顷,农村道路0.0166公顷,农村宅基地(村庄)0.0671公顷)。该宗土地作为其它商服用地。

上述土地宗地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8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9〕89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9年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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