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tfj/2019-0000020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公开目录 | 征收土地 | 发布日期 | 2019-01-16 |
成文日期 | 2019-01-16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8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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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9年21号
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8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8〕1951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1.9774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 宗地一: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大姜家村、前店子村,总面积1.3333公顷,涉及征收马厂湖镇大姜家村、前店子村集体土地。涉及马厂湖镇大姜家村0.7222公顷(其中水浇地0.6688公顷,农村道路0.0090公顷,沟渠0.0444公顷),涉及马厂湖镇前店子村0.6111公顷(其中水浇地0.3892公顷,旱地0.1700公顷,农村道路0.0052公顷,沟渠0.0467公顷)。该宗土地作为公路用地。 宗地二: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前店子村,总面积0.6441公顷,涉及征收马厂湖镇前店子村集体土地。涉及马厂湖镇前店子村1.3333公顷(其中水浇地0.5466公顷,其他林地0.0887公顷,沟渠0.0088公顷)。该宗土地作为公路用地。 上述土地宗地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8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8〕1951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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