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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tfj/2019-0000020 发布机构 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公开目录 征收土地 发布日期 2019-01-16
成文日期 2019-01-1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8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8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921

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8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8〕1951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1.9774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

宗地一: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大姜家村、前店子村总面积1.3333公顷,涉及征收马厂湖镇大姜家村、前店子村集体土地涉及马厂湖镇大姜家村0.7222公顷其中水浇地0.6688公顷,农村道路0.0090公顷,沟渠0.0444公顷),涉及马厂湖镇前店子村0.6111公顷(其中水浇地0.3892公顷,旱地0.1700公顷,农村道路0.0052公顷,沟渠0.0467公顷)。该宗土地作为公路用地。

宗地二: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前店子村总面积0.6441公顷,涉及征收马厂湖镇前店子村集体土地涉及马厂湖镇前店子村1.3333公顷其中水浇地0.5466公顷,其他林地0.0887公顷,沟渠0.0088公顷)。该宗土地作为公路用地。

上述土地宗地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8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8〕1951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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