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81019-151533-853 | 发布机构 | |
公开目录 | 污染防治 | 发布日期 | 2016-02-19 |
成文日期 | 2016-02-19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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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明灯属于易燃物品,其燃烧的火焰如掉落在汽油站、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上,极容易引发爆炸或火灾事故。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现有的“孔明灯”,所有者要自行销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管、公安、安监、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三、对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等重大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将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五、各乡镇、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加强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六、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市场监管局:7109196,公安分局:8102210安监局:7109076,城市管理局:7118309。 临沂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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