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bsc/2018-0000019 | 发布机构 | 龙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公开目录 | 上级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8-09-11 |
成文日期 | 2018-09-11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住宅小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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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
一、擅自在楼顶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建设砖混结构房屋的,依法拆除。如已纳入参建单位(本小区)建房总面积,并收取房屋建设款,规划、住建部门和消防机构同意验收的,依法给予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二、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擅自加建的砖混结构房屋,依法拆除。拆除违法建设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的,视作为不能拆除的情形,按照《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收入。 拆除违法建设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的,由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违法建设实物的市场价值,通过聘请房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没收违法收入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收入与违法建设实物的市场价值相当。 没收后的违法建设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三、在工程质量保修期以外,自称为解决楼顶渗漏问题擅自加建砖混结构或钢结构房屋的,依法拆除。但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属实、且满足日照标准、不影响消防安全的,可以封堵门窗后予以保留,并给予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四、在楼顶擅自建设钢结构房屋,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影响消防安全和结构安全的,依法拆除。 五、在楼顶擅自建设木结构房屋,依法拆除。 六、在楼顶加建的阳光房(或玻璃房),依法拆除。 七、在楼顶加建雕塑小品、养鱼池、亭子、花架等设施,依法拆除。 八、在楼顶堆放其他物品或者杂物,依法恢复原状。 九、在楼顶种菜、植树种花,依法恢复原状。 十、在住宅小区一层公共空间内,擅自建设砖混结构房屋、钢结构房屋、阳光房,依法拆除。 十一、擅自建设砖结构院墙、铁艺院墙、石材院墙、木(竹)栅栏,依法拆除。 十二、擅自建设绿植围挡,距离住宅楼外墙在1米以内的,予以保留,超过1米的,予以拆除。 十三、擅自建设雕塑小品、养鱼池、假山、亭子、花架等,依法拆除。 十四、擅自开挖地下室(地下车库)的,不符合规划条件或影响消防和结构安全的,依法予以拆除,恢复原状。 十五、占用绿地种菜、种庄稼的,将绿地硬化或者铺装的,依法予以拆除。由物业公司负责补种补植。 十六、擅自改变原有绿化形式在公共空间植树养花,需要保留的,纳入小区公共绿化,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养护。 十七、损毁树木花草的,予以赔偿。 十八、擅自朝向公共空间开门扒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罚款。 十九、占用业主共用部位堆放杂物等其他侵占公共空间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罚款。 二十、其他违法建设的情形。经规划部门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依法处罚;经规划部门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影响的,依法予以拆除。 本处置办法由市违治办政策法规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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