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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xqdzbgs/2018-0000051 发布机构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公开目录 临高管办发 发布日期 2014-12-03
成文日期 2014-12-03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临高管办发〔2014〕8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马厂湖镇、罗西街道,区直各部门、市属各分局:

现将《临沂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临沂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临沂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发〔2013〕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国有企业、下辖乡镇办事处)投资或以其投资为主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借贷资金)投资项目;

(二)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

(三)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高新区成立项目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区审计局牵头,联合财政、建设部门,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的监督工作。

审计局负责项目审计监督,依法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项目有关的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实行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等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绩效审计。

各相关部门有关项目审批、预算安排等文件应及时抄送区审计局。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项目实行决算审计制度,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须将决算送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决算和转增资产的依据。未出审计报告之前,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

项目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及工程结算手续。

第六条 项目实行变更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项目按下述规定实施变更。

投资额在100万以内(含100万)的项目:变更金额在投资额10%以内的工程变更,经现场施工、监理、审计、建设单位四方共同提出意见,报项目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实施;变更金额超过投资额10%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监督小组审查并按程序履行后实施;增加投资额超过概算的一律不予确认,资金超出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投资额超过100万的项目: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经现场施工、监理、审计、建设单位四方共同提出意见,报项目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实施;单项工程变更金额超过1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监督小组审查按程序履行后实施;增加投资额超过概算的,一律不予确认,资金超出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事后送审的不予审核确认,并不得进入工程决算。但发生如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七条 审计机关开展项目审计监督时,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同时还可对与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项目审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及必要时可公开招标选聘相关专业人员或符合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协审,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各级财政支付,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要求,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拒绝、拖延提供或者虚假提供项目资料的,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条 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资料,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及时组织核对,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预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机关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向被审计单位书面答复。被审计单位也可对异议事项依规定申请裁决、复议和诉讼。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一般应自审计实施日起2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项目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计时限。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项目实施审计后,认定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一)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扩大建设规模的;

(二)建设概算外工程的;

(三)工程结算多计或少计工程款项,或者多付工程款的;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五)侵占、挪用、转移、截留项目资金或基建收入的;

(六)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隐匿结余资金的;

(七)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对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制作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相关资料移送有关部门:

(一)建设工程施工、采购、供货等活动未依法经过招投标,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的;

(二)概算调整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三)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的;

(四)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不完备,造成严重浪费的;

(五)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

(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者串通虚报工程报价的;

(七)工程监理单位串通虚报工程量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要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审计机关并将对其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写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中。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单位商业秘密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后,原《临沂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临高管办发〔2013〕3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临沂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临沂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小组

成 员 名 单

刘西昆 财政局局长兼金融办主任

主学团 建设局局长

石瑞峰 审计局局长

监督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局,石瑞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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