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qdzbgs/2019-0000034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12-01 |
成文日期 | 2018-12-01 | 效力状态 | 已失效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龙湖办事处(筹)八社区老年城镇居民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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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龙湖办事处(筹)八社区老年城镇居民生活保障困难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 实”的基本原则,妥善解决龙湖办事处(筹)八社区老年城镇居民生活保障困难问题。 第二条 自2005年1月7日村改居文件下发之日起,凡户籍在高新区龙湖办事处(筹)八社区范围内(不含该时间前迁出户籍人员),未享受机关、企事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满60周岁的老年城镇居民,由户籍所在社区(村居)进行公示,龙湖办事处(筹)负责审核后按月享受八社区老年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新到龄人员当年度不受理新增,自到龄次年度1月1日起办理新增。 第四条 对未到达领取年龄、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八社区居民,鼓励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到龄后不享受本办法的财政贴补。 第五条 八社区老年城镇居民生活保障领取标准按照每月区财政补贴225元发放。 第六条 符合条件领取人员死亡后由龙湖办事处(筹)负责当月报送区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次月停发待遇。发生多领、冒领涉嫌违法犯罪等行为的,由所在社区(村居)负责追回资金,并追究所在社区(村居)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 龙湖办事处(筹)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界定领取人员范围,按时足额申请资金,同时做好解释、稳定工作;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筹措和拨款工作,按年度及时纳入财政预算;公安分局负责提供所涉及人员的户籍信息调取;社会事业发展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待遇代为发放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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