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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xqdzbgs/2018-0000055 发布机构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公开目录 临高管办发 发布日期 2016-05-19
成文日期 2016-05-1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临高管办发〔2016〕39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高新区科技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高新区科技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厂湖镇、罗西街道,区直各部门、市属各分局:

为进一步提升高新区创新创业配套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特制订《临沂高新区科技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


临沂高新区科技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高新区高层次人才、留学创业人员、创业园入园企业员工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省、市以及高新区关于公租房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授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作为高新区科技公寓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配租申请、租房合同签订和运营管理等事项。区房产局、财政局、审计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部门协同做好科技公寓的管理监督以及科技公寓申请对象的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三条 高新区科技公寓使用需以公司名义申请,并提供与科技创业园区订立的孵化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申请条件。

在临沂市区无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科技公寓: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人才、高学历人才;

(二)注册在园区取得工商营业许可证并依法经营和纳税1年以上的创业人员,以及企业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

(三)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创业园优秀孵化企业中的技术人员;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科技公寓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临沂高新区科技公寓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与创业园区签订的入园孵化协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及优秀孵化企业证明;

(三)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高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科技公寓: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拖欠创业园区房租、水电费用的;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不配合园区管理、在园区涉嫌非法经营的;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七条 合同管理。

(一)租赁合同履行期限为1年,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房间入住人数;

8.其他约定。

(三)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30日内,无违约责任一次性无息退还。

第八条 租金及物业费管理

(一)租金按照每平方米每年50元收取,物业服务费按照每平方米每月0.8元收取。以上费用每两年根据市场及上级有关要求进行一次动态调整。

(二)缴纳方式:按年缴纳,第一年度从租赁合同订立之日缴纳。逾期每日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公寓。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费按面积数计算。租金由承租人缴纳到高新区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日常物业管理由高创中心选聘专业物业公司承担,物业费由物业公司按期收取;

(四)租金收入全部专项用于房屋日常维护及公寓运营。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九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科技公寓;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2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科技公寓,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的租金按市场价收取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寓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3个月以上的;

(六)在科技公寓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十一条 退出规定

(一)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退出并腾空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按照市场价计收租金。

(三)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可给予停水、停电并按租金的一倍计收房屋占有使用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房产局等部门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十三条 高创中心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第十四条 高新区房产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临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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