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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xqdzbgs/2018-0000049 发布机构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公开目录 临高管办发 发布日期 2014-10-15
成文日期 2014-10-15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临高管办发〔2014〕7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关于印发《高新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高新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厂湖镇、罗西街道,区直各部门、市属各分局,各代理银行:

实施公务卡制度是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需要,是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创新。公务卡结算提高了预算单位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对于强化财务管理、节俭公用经费、遏制违规开支、预防腐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我区公务卡改革的顺利实施,更好地发挥公务卡在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和源头治腐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高新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务卡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对改革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区财政局反映。

临沂高新区管委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高新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高新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强化预算单位财务管理,节俭公用经费,遏制违规开支,预防腐败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适用于高新区两委,各部门、分局,乡镇、街道。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

特殊情况下,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使用现金进行结算,预算单位应建立单位财务负责人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

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直至全部替代现金结算方式。

第四条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的公务支出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第五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务卡管理系统”)辅助办理。

第六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八条预算单位要按照区级公务卡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明确公务卡使用范围,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规范公务消费报销程序。各级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制定的《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九条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所有功能,享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公务卡统一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卡,并有“高新预算单位”标识。对于已经核发、未采用专用标识代码的公务卡,各代理银行应进行清理和登记,并及时做好银联标准公务卡的换卡工作。

第十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为办理我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区财政部门应与发卡行分别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签订服务协议并接受区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公务卡由区级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向发卡行申办。各代理银行不得为预算单位以单位名办理各种形式的银行卡。

第十二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预算单位职工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交本单位财务部门;

(二)单位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财政局;

(三)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无误后,送发卡行;

(四)发卡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卡的开设,具体发卡数量由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与发卡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公务卡申办完成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对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维护。审核无误后,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因预算单位未及时办理申请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引起的纠纷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国家公务人员级别要求设定。

第十六条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经区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区财政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各代理银行在制度和技术上要切实保障公务卡信息安全,严禁对外提供或泄露与公务卡持卡人和公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的支付与报销

第二十条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

第二十一条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能进行报销。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的,应当事前经过区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公务卡结算报销的基本程序:

(一)刷卡消费。持卡人在从事公务活动时,可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

(二)申请报销。持卡人应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填写报销审批单,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三)报销还款。财政代管部门由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由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个人申请报销的刷卡消费信息进行查询、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指令,从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账户,完成报销程序。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相应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或独立核算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按照报销流程报请批准后,由相应部门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行报销还款,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发卡行根据区财政部门或独立核算部门签发的支付指令和加盖财务公章的“还款明细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并将支付凭证回单返回预算单位。

第二十七条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及时与区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同时恢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逾期产生的费用支出由发卡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独立核算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消费发票、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二十九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通知相应财务部门,由相应财务部门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区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区财政部门、财务独立核算部门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四章 现金使用范围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公务支出,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一)支付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劳务报酬(含课酬、专家评审费、稿费、咨询费等);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差旅费补助;

(三)支付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用车过路费、停车费、燃油费;

(四)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救济费、抚恤金、慰问金、遗属补助等;

(五)其它事前报经区财政局核准使用现金的项目。

第五章 公务卡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参与公务卡管理的各方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本单位职责,共同推动公务卡的改革。

第三十三条区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确定公务卡的发卡行,定期对公务卡的发卡行进行综合考评;做好公务卡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指导和督促发卡行做好信息维护传递和还款等工作,做好对预算单位的培训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公务卡受理环境的改善。

第三十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二)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将公务卡消费支付信息,以及公务卡的还款信息,向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反馈。

(二)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POS机具布设范围,规范POS机具使用和公务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三)及时、准确地做好持卡人基础信息的维护工作,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四)按照与区财政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及对账等方面的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严禁各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现阶段,公务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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