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qdzbgs/2018-0000042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临高管发 | 发布日期 | 2017-03-19 |
成文日期 | 2017-03-19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临高管发〔2017〕8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临沂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区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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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各部门(单位):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临沂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区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3月19日 临沂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区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区级)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定》、《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高新区管委会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 (一)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融资(地方政府债券、PPP等)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资产经营收入及其他政府收益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政府公共安全、服务设施项目; (二)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项目; (五)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建设性质和范围,分城建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立项、环评、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由党工委会议研究审定政府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编制,会同建设、财政等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安排意见,负责立项和概算审批以及其他综合管理工作。 马厂湖镇、罗西街道、社会发展局、农工办、教育局、卫计局、建设局、房产局、城管局、交通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安监、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审批及监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和财务决算全过程评审,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拨付、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未来科技城集团配合项目主管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及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实行严格的论证、审批制度。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区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和部门职责,科学合理拟定政府投资项目。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应当提交区党工委会议审议。 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建设局汇总工程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汇总其他项目,并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排序,提交党工委会议审议,管委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财力以及政府融资情况,本着“先急后缓、量入为出”的原则,对所报项目的可行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投资主体、建设主体等进行研究审议,确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条 对提报党工委会议研究审议的投资项目,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前期论证工作: (一)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二)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监、财政、审计等部门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分别对城建项目、其他项目的可行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等进行论证,投资概算还应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组织进行投资评审,作为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依据; (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且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项目,在评审和论证前,应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党工委会议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环评、安评等手续。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管委会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计划。城建项目列入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其他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计划确定后,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审计部门应根据管委会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项目资金支出计划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年度中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新的项目,或已列入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项目内容进而需要增加投资概算的,须重新组织评审、论证,报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四条 对通过论证、评审但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分别建立城建项目、其他项目储备库,滚动列入以后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并做好与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的衔接。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招标控制价),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评审。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一般不得发生“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对项目建设负总责,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建设(主管)单位需先到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招标)代理单位组织,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公开竞争,择优选定,监察、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项目派驻工程评审人员,做好相关的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审计部门应当将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对其实施跟踪审计。财政、审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参照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招标入围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项目评审,同时应加强对中介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变更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10%以内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财政部门评审认定后,报管委会审批;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10%及以上或超过5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报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查提出意见,重新提交党工委会议审批;增加投资额超过概算的,一律不予确认,资金超出部分由项目(主管)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决算审计制度。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主管)单位须将决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决算和转增资产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政府决策、严格程序、加强管理”的原则,全方位、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通过资本化化运作等合法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和信用资金投入到项目建设中,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方PPP模式合作运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各项资金,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的支出和政府融资的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认真编制年度用款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资金申请,由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结合年度财政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报管委会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投资概算和资金预算,对建设过程中不按程序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追加建设投资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确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时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和会计报表。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对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察、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肃查处不立项就开工、边建设边办手续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十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各相关部门要监督做好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安全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规定,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办理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土地、环评、安评、节能、人防等手续的; (二)干预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和政府采购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监理机构在对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政府采购、建设监理时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三年内在我区不得从事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监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省、市及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省、市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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