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chz/2023-0000067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马厂湖镇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4-20 |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
文号 | 马政发〔2023〕13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成立马厂湖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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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作区、村居,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促进三方联动,形成化解争议合力,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马厂湖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马厂湖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由马厂湖镇人民政府设立。调解中心设主任一名,由镇分管社会保障领导担任;副主任两名,由镇社会保障科、司法所负责人担任。另设调解员若干,由镇社会保障科、司法所一站式矛盾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组成。 调解中心下设调解室,承担调解中心日常业务办理。镇司法所负责为工作室提供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调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调解中心,实现劳动关系三方联动,形成共同参与、相互衔接的多元化调解格局,及时、便捷、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争议调解、仲裁指导等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体现公共服务职能,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工作原则 (一)自愿调解、依法公正的原则。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调解程序和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依法处理,公平公正。 (二)服务为先,高效便捷的原则。发挥调解化解争议灵活高效的优势,把服务理念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全过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 四、工作内容 调解中心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马厂湖镇所辖劳动人事争议立案前的先行调解和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同时,调解中心还将提供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服务。 1、调解人员 调解中心开展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由镇社会保障科、司法所派出。可以从律师、法律工作者、退休法官、检察官、资深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等专业人员中聘任,调解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指南》(DB37/T3157-2018)中调解员的有关规定。 2、工作程序 对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原则上委托马厂湖镇调解中心进行马厂湖镇辖区仲裁立案前的调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出具调解委托书,与调解中心做好对接。镇调解中心收到调解委托书后,应确定调解员并督促其在三日内主动与当事人联系,提前确定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做好调解准备工作。调解员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要现场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 调解中心要完善调解案件登记、调解工作记录等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案件登记,调解终结后将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保存五年以上。 3、工作要求 1.镇社会保障科、司法所要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指导、推动本辖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2.镇社会保障科、司法所多应当确保所派出的调解员具有开展调解工作所必须的工作能力、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做好对调解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接受委托的调解员能够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地开展调解工作。 3.调解中心调解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4.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突发问题及重大争议隐患,应及时互通信息,并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报告。 附件:马厂湖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组成人员 马厂湖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 附件 马厂湖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组成人员 主 任:姜艳洁 党委委员、副镇长 副主任:韩志刚 社会保障科科长 陈希杰 司法所所长 成 员:刘宝群 社会保障科副科长 吴淑娟 司法所工作人员 冯 鹏 司法所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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