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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xkjfzj/2018-0000017 发布机构 高新区科技创新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 2018-10-10
成文日期 2018-10-10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一、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第673号令)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第九条:“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鲁政发〔201731号)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审批要件

1、项目单位申请核准的请示文件(原件1份,纸质)

2、《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原件1份,纸质);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原件1份,纸质);

5、按规定符合要求的项目, 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原件1份,纸质),其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需开展稳评:(1)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农用地转用50亩以上的;(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超过300户的;(3)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4)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6、耗煤的项目,需提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原件1份,纸质);

7、依法必须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原件1份,纸质);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纸质);

9、项目真实性材料保证书(原件1份,纸质)。

三、审核要点

申请项目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4、符合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5、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6、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项目申请报告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颁发的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

8、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审批流程及承诺时限

审批流程:1、申请:申请人持所需材料提出申请。2、受理:进行项目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予以受理;符合受理范围但材料不齐全,当场一次性告知,不符合受理范围,解释说明情况,退回材料,不予受理。3、审核:由经办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分管领导审核;4、核准批复:出具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五、信息联络员人员姓名、电话

姓名:吴传印

联系方式:0539-7118965

六、监督举报方式

联系方式:711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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