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 | 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是: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履职依据 >> 临高管办发 >> 正文
索引号 gxqdzbgs/2021-0000012 发布机构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公开目录 临高管办发 发布日期 2021-03-15
成文日期 2021-03-15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临高管办发〔2021〕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高新区非洲猪瘟防控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高新区非洲猪瘟防控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严密防范疫情风险,保障生猪规范有序调运,根据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严打违法违规调运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研究制定了《临沂高新区非洲猪瘟防控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高新区非洲猪瘟防控百日行动

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确保全区养殖业持续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24字方针,采取上下联动、多部门联合的方式,做到统一指挥,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全面提升我区对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能力。

二、工作目标

扎实做好我区生猪的饲养、屠宰、运输、购销等环节的监管,严密监控非洲猪瘟疫情,落实好防控非洲猪瘟疫情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实现“内疫不发生、外疫不传入”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加强监测排查

进一步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推行区、镇街、村居三级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通过包场包户等方式,将生猪养殖场户防疫监管、疫情排查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落实生猪养殖场户基本信息备案制度,摸清生猪养殖场户底数,持续抓好日常巡查排查,发现未申报产地检疫、未主动落地报告、种猪或仔猪短期内存出栏数量波动异常的,纳入重点监管,逐一排查。加强对养殖场户防控技术培训和指导,严格人员、物资、车辆等出入管理,规范养殖场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消毒灭源,加强常规动物疫病防控,提高生物安全防护能力。(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各镇街)

(二)强化生猪产地检疫

夯实基层动物检验检疫队伍,加强生猪产地检疫监管,督促养殖场户等落实检疫申报主体责任,按照规定时限提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人员应当严格按规程实施生猪产地检疫,强化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等关键检疫环节,认真查看申报检疫的养殖场户的免疫档案、养殖档案,核对生猪耳标,生猪散养户申报检疫的要结合存档的免疫档案及其他有关养殖场户的登记、排查资料进行来源核实;对无档案、档案未登记、数量等信息明显不符的,必须经调查确认、村委等出具证明等措施,确认为当地饲养且符合检疫条件的,重新建立有关档案等方可申报检疫。(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各镇街)

(三)加强生猪调运监管

建立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24小时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依托公路治超站和收费站,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做好联防联控工作,严格生猪调运查验,发现“三无”(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无备案车辆)调运生猪的,及时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协同开展规范处置;公安部门要强化路面巡查,交警执法站、公安检查站联勤联控,全面排查可疑车辆,对闯关冲卡、阻碍检查、暴力抗法等行为,坚决严厉查处;对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一律就地处理,不得劝返;对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和运输车辆未备案的生猪,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货主负责就近隔离观察15天;对违法的货主及承运人要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公安分局、交通分局、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四)加强生猪运输车辆、贩运经纪人备案登记管理

严格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及贩运经纪人备案制度,检疫过程中不得受理未经登记备案的生猪贩运经济人报检;生猪贩运经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必须持有本辖区养殖场户的委托书、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生猪贩运经纪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开展生猪收购贩运活动,建立贩运购销台账,生猪运输车辆必须达到洗消标准。对未进行“牧运通”车辆备案的车辆一律不得运输生猪;已备案存在运输无检疫证明生猪、运输疑似染疫或染疫生猪、车辆达不到洗消标准、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备案,视情节严重程度确定再次申请备案的时间限制,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直接取消备案资格。(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公安分局、交通分局、各镇街)

(五)强化屠宰环节监管力度

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非洲猪瘟企业自检、官方兽医派驻“两项制度”;监督指导屠宰场建立健全生猪收购、入厂(场)查验、异常情况报告、消毒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待宰静养、隔离观察、消毒灭源等生物安全防控措施;严把入场关,做好查证验物、临床检查工作,核对检疫证明真伪,对耳标按照不少于10%比例核查,发现证物不符按无效检疫证明处理;定期开展非洲猪瘟抽样检测,及时发现并排除风险隐患。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公安分局、各镇街)

(六)加强网络营销信息排查

公安部门积极运用大数据导侦技术,深挖犯罪链条,彻底摧毁“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等犯罪网络;密切关注通过网络违法违规销售生猪的新动向,及时分析研判本地生猪市场波动,发现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抛售生猪等异常情况,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溯源核查。对追溯到的养殖场户要列入重点监控,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抽样检测,严防染疫生猪调出。(责任单位:公安分局、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非洲猪瘟疫情对生猪产业的严重危害性,务必站在保障动物防疫安全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高度警惕疫情传入风险。

(二)加强部门协作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坚决克服松懈、麻痹和厌战情绪,牢固树立底线思维,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防控合力,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三)强化情况报送

各镇街以村居为单位,建立生猪养殖场户网格化管理制度,及时报送镇街、村居生猪养殖场户监督网格化管理人员名单(附件1)和包场包户情况(附件2);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及各镇街各报送一名联络员(附件3)。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周报表(附件4)于每周五上午12:00前报送至高新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崔川川 联系电话:7109356

协同办公邮箱账号:高新区农工办综合二科

附件:1、临沂高新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名单

2、临沂高新区生猪养殖场户包场包户情况统计表

3、临沂高新区非洲猪瘟防控百日行动联络员名单

4、临沂高新区非洲猪瘟防控百日行动工作周报表

附件1

临沂高新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名单

序号

区级网格员

镇街网格员

村级网格员

单位

姓名

联系方式

镇街

姓名

联系方式

村居

姓名

联系方式

















































































附件2

临沂高新区生猪养殖场户包场包户情况统计表

序号

镇街

村居

生猪养殖场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存栏数量

备注









































































附件3

临沂高新区非洲猪瘟防控百日行动联络员名单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附件4

临沂高新区非洲猪瘟防控百日行动工作周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员: 日期:

检查领域

组织检查组(个)

出动检查人员(人次)

检查情况

处置情况

检查数量

发现问题(个)

限期整改(个)

暂扣/吊销证照(个)

罚款(万元)

立案查处(件)

其他

交通运输










路面巡查










养殖场户










屠宰企业










备案车辆及人员










私屠滥宰










网信信息










备注: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区备案车辆及贩运经纪人培训管理,加强屠宰企业监管,依法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区交通分局职责:负责协助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期间的道路交通检查,重点检查生猪及猪肉产品运输车道路运输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是否进行备案管理;对未办理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的生猪贩运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区公安分局职责:强化路面巡查,全面排查可疑车辆,对闯关冲卡、阻碍检查、暴力抗法等行为,坚决严厉查处;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查处;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密切关注网络违法违规销售生猪动向。

各镇街职责:负责生猪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宣传,检查生猪调入、调出记录,强化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非洲猪瘟防控检查处置工作。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