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xqdzbgs/2020-0000112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临高管办发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成文日期 | 2020-06-29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临高管办发〔2020〕31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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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各部门(单位):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临沂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 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2019〕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9〕8号)要求,全面推行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建成即验收,验收即使用”为原则,实行“一家牵头,一门受理、全程监管、限时办结”的运作模式,相关部门提前加强过程指导和监督,将工业建筑项目竣工验收时限控制在5个工作日,一般民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时限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力争做到工程建筑项目建成即投入使用。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全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一)已完成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消防、人防、防雷等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三)有编制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具备验收条件; (四)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七)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八)已完成有关专业性检测等工作。 四、验收内容 区建设局牵头,会同市人防办、区规划服务中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组成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组,承担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各验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分别对以下项目进行验收。 工业项目验收事项: (一)区建设局 1. 建筑节能认定 2. 高新区城市排水审批(验收) 3.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二)区规划服务中心 4.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三)市人防办 5.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6.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地产项目验收事项: (一)区建设局 1. 建筑节能认定 2. 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 3. 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 高新区城市排水审批(验收) 5. 建设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6. 海绵城市竣工验收 7. 新建改建扩建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8.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二)区规划服务中心 9.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三)市人防办 10.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1.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实施步骤 (一)全程监管 将工程设计、施工标准监督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做到事前定标准、事中抓落实、事后简验收,寓验于管,力争每个项目建成即验收,验收即使用。 (二)一网办理 联合验收统一使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建设单位通过网络平台集中申报,各审批部门线下核验,线上审批。 (三)一窗受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设置竣工验收窗口,提供咨询、受理、统一送达验收文书等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 建设单位向竣工验收窗口申请实施竣工联合验收。 (四)材料审查 各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至竣工验收窗口。竣工验收窗口汇总各验收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书面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竣工验收窗口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统一组织 竣工验收窗口受理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后,应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确定验收时间,并提前将验收时间和地点通知建设单位和各验收部门。 各验收部门接到验收通知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窗口报送本部门参加现场验收的人员和联系方式,并按时参加现场验收。对于尚未下放至我区的市级验收的内容,由区级主管部门负责联络和协调相关市主管部门派员参加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六)现场验收 1、工业建筑项目由区建设局牵头,实行“使用验收”和“备案验收”同时进行。使用验收:建设单位完成建筑节能验收、消防验收、排水许可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即可先行投入使用。备案验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划竣工核实、人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2、一般民用建筑工程按相关要求,实行一体验收,限时办结。 (七)整改复验 需要整改的工程建设项目,待整改工作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复验申请,相关验收部门进行复验。项目整改时间不计入验收时限。 (八)统一送达 现场验收通过后,各验收部门应在承诺的工作时限内出具相关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至竣工验收窗口,由竣工验收窗口将验收合格法律文书汇总后,统一送达建设单位。 六、监督管理 (一)应进必进。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所涉及的验收事项应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 实行“一站式”办理。 (二)充分授权。各验收部门应相对固定具备较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验收人员作为联系人和验收人员,确保联合验收工作顺利进行。验收部门对验收人员充分授权,明确由验收人员负责接收验收通知、审查申请材料、参加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等工作。 (三)程序规范。各验收部门要严格按照竣工联合验收的流程和要求开展专项验收工作, 做到验收内容合法、验收标准合规、验收程序公开、验收行为规范。 七、保障措施 (一)协调配合。各验收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全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验收部门全面梳理竣工验收事项、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等,监督联合验收工作推进实施。 (二)全面推行。各验收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业务协作,年内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三)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宣传工作,引导建设单位积极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提高竣工联合验收项目数量。
附件:1、临沂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 2、临沂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 3、工业建筑项目验收事项表 4、联合竣工验收各职能部门验收清单明细 5、临沂高新区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整改通知单 6、临沂高新区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审查意见 7、临沂高新区项目竣工验收现场审查意见
临沂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
附件4
联合竣工验收各职能部门验收清单明细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三)审批条件 1、建筑物主体,立面外装修已完工。 2、室外及地下工程设施已完工(如道路、绿化、围墙、大门、停车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3、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经拆除,现场清理整洁。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 2、工程证或审批表及土地证; 3、竣工测量报告; 4、盖施工单位竣工章的施工图纸一套; 5、批后管理跟踪卡及放验线记录表; 6、各单体的现场照片; 7、总平面规划图(盖规划服务中心章) 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 (二)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0年5号) (三)审批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申请材料 1、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6、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8、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9、民用建筑《建筑节能认定证书》(复印件); 10、住宅工程《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三、建筑节能认定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建筑节能认定证书》 (二)设定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三)审批条件 主体之后竣工之前 (四)申请材料 《建筑节能认定申请表》 (五)现场验收步骤 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如实填报该工程“建筑节能认定申请表”(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逐项审核各节能环节做法,产品备案手续,原材料进场复检报告,隐蔽工程记录等相关资料; 2、建设单位填写《临沂建筑节能认定申请表》,区建设局进行该工程节能认定现场勘验,勘验合格后,出具《建筑节能认定意见书》。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临沂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书》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三)审批条件 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四)申请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5、市政基础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6、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专营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或接收手续证明材料; 7、配套公建设施建设完成并移交或签订移交协议的证明材料; 8、落实建筑(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材料; 10、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或移交证明; 11、按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建设或移交的证明材料; 12、其他相关材料。 a.配套公建、配套设施清单; b.备案项目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c.《临沂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临沂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d. 建设条件意见书; e.经规划部门核实的报建项目总平面图; f.物业交付情况承诺书; g.承诺书; h.授权委托书。 五、新建改建扩建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验报告》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4.《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三)审批条件 主体之后竣工之前 (四)申请材料 1、检测委托书 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 (二)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三)审批条件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四)申请材料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正反面打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联系人写被委托人);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验收); 3、经原工程图审机构审查通过的消防设计变更文件及竣工图纸; 4、有效期内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的报告原件(仅限于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 5、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隐蔽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管道井封堵、外保温材料、变形缝封堵等); 6、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7、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建设单位法人及被委托人(建设单位)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书。 8、消防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终身责任制表格; 9、检测单位、监理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终身责任制表格; 10、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或设计备案凭证)复印件; 11、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与有维保资质的企业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 (五)现场验收步骤 1. 确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避雷针、网、带、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建筑物的性质,用途等; 2. 查看甲方、监理和施工单位各种记录文件、档案等; 3. 现场工程跟踪检测验收2次; 4. 现场工程竣工检测验收; 5. 验收包括防直击雷、感应雷验收,防雷击电磁脉冲验收等; 6. 做好各种验收的原始记录、各方签字等工作。 七、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设定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三)审批条件 1. 按照规划审批的绿地率实施,实际绿地面积大于或等于审批的绿地面积。 2. 竣工资料齐全。 3. 竣工现场苗木、规格、数量、养护达到相关要求。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园林绿化工程规划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4、总规划图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5、绿化建设竣工图(体现苗木布置、规格、数量及绿化面积等); 6、绿化现场照片(平视、鸟瞰、精品图各一张)。 八、高新区城市排水审批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高新区城市排水审批》 (二)设定依据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三)审批条件 1.排水设施功能完好,按照标准规范施工,排水户厂区雨污水分流。 2.水质符合《污水排入污水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5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雨水、污水图纸(标注雨水、污水排放口位置和管径); 3、申请表。 九、建设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建设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二)设定依据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验收依据规范》 (三)审批条件 无 (四)申请材料 1、《临沂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1份; 2、管线综合图1套; 3、二次供水设计; 4、设备需要达到标准合格; 5、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6、二次供水泵房竣工图1套; 7、二次供水装置、水泵、电器等设备、设施技术资料1套; 8、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9、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商业开发住宅小区海绵城市竣工验收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无(高新区未办过此业务) (一)设定依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临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临沂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年); 临沂市城市建设工程推进办公室《临沂市海绵城市工程建设管理主要流程》(临城建办〔2018〕27号)、《关于中心城区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临城建办〔2019〕28号)。 (二)审批条件 1、按照批准的文件和图纸建设 2、竣工资料齐全 3、按照设计图纸及标准规范施工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1份; 2、单位法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报件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海绵城市专项竣工报告; 4、项目海绵城市专项监理报告; 5、隐蔽或中间工程的验收证明资料。 十一、市人防部门竣工验收备案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设定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审批条件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四)申请材料 1、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5、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成果(含防空地下室竣工测量成果) 6、施工单位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图纸 7、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临沂高新区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整改通知单 工程名称: 编号:
日期:
临沂高新区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整改通知单工程名称: 编号:
日期: 附件6 临沂高新区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审查意见
附件7 临沂高新区项目竣工验收现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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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临高管办发〔2020〕31号 关于印发《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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